公文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93号)
索 引 号: 000019449/2017-17484-0500772 | 发文单位: 通关司 | 主题分类: 总局公告 |
文 号: 公告2017年第93号 | 印发日期: 2017-10-31 | 发布日期: 2017-10-31 |
2017年第93号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