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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标签申请常见问题

作者: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2018-10-6 13:45:56   浏览:

1、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食品范围

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免税食品、国际航空公司的在国际航线上销售的食品,均属于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范围。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预包装食品不是食品的种类,仅仅是为与裸装(裸体)食品加以区别。这里强调的是定量包装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非定量包装,如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商店称量销售,带包装纸的非定量包装小块糖(球)或小块巧克力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食品企业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本标准界定的预包装食品。

2、申请标签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一)《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1份: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标明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字并盖公章。

(二)食品标签样张共7份。翻译件2份。

(三)进口食品标签加审: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出口食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对于出口食品,申请人应提供销往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申请单位书面声明。

(五)生产商和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需提供外企登记证(复印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时,须提交证明材料。

(八)如标签上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则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如标签上标注曾获得某些荣誉或奖牌,则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保健食品则需提交卫生部批准的保健批文(复印件)。

(十一)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审核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所有的审核上报材料,凡有外文资料的均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十三)检测样品。

3、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局代码,第5至8位为年月数字,第9-12位为流至水号,流水号每年重新编制。

(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及《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附件3),并制作审查记录。

(3)申请人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2份,1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并寄至申请人。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

(4)申请人按《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

(5)申请人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四)上报。

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食品标签审核收费银行汇款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2)审查记录。

(3)申请书。

(4)标签样张。

(5)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1个工作日不在此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单时填写《进出口食品标签单证领取收据》(见附件5)。

(二)下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单的后面。

 

四、公示

(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地应公示食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公示材料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见附件6)
(二)将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

4、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5、什么情况可以进行合并申请?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6、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1)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2)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3)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7、进口食品检验的报检范围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

8、我国规定哪些食品需进行进出口检验

在我国,需要检验的进出口食品有肉类、家禽类、蛋品类、水产类、罐头类、蔬菜类、奶制品类、酒类、饮料类等。

(1)肉类。包括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冻兔肉、冻驴肉以及它们的副产品,为了保证出口肉类食品的卫生要求,活的猪、牛、羊等均须来自非疫区,并有证明书和产地检疫证书,包装前要经过预冷,并及时速冻。

(2)家禽类。包括冻鸡肉、冻鸭肉、冻鹅肉和冻野禽肉等,其中以冻肉鸡和冻北京填鸭为多,冻肉鸡分为冻净膛肉鸡、冻半净膛肉鸡以及冻分割肉鸡三种;而冻北京填鸭要求肌肉发育良好、去毛、带头、带翅,头部弯于翅下,裹以包头纸。

(3)蛋品类。包括鲜鸡蛋、鲜鸭蛋、皮蛋、咸蛋、冰蛋、于制蛋品等。鲜蛋的品质要求是新鲜、蛋壳整洁、蛋白浓厚、蛋黄居中或略偏;冰蛋要求色泽淡黄、气味正常。(4)水产品类。包括冻鱼、鱼子、冻虾、活贝、冻海螺肉、冻文蛤肉、海蜇皮等,冻鱼要求鱼体色泽正常、肉组织有弹性、局部允许充血。冻虾要求新鲜、色泽正常、虾体完整、无异咪。而冻贝肉要求新鲜、有自然光泽、无异味、贝肉完整。

(5)罐头类。包括畜肉类、禽肉类、水产类、水果类、蔬菜类等罐头,罐头质量标准包括容器质量、食品内容物质量和真空度等方面的要求。它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检验、物理检验、化学检验和微生物检验。

(6)蔬菜类。包括速冻蔬菜、盐渍蔬菜和干制蔬菜等。

(7)奶制品类。包括奶粉、奶油、炼乳、淡乳等,奶粉分为全脂奶粉、脱脂奶粉和全脂加糖奶粉,奶油分为鲜制、酸制、重制三种奶油。

9、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监督要点是什么?

任何商品都有标签,借以显示或说明商品的特征和性能,向消费者传递信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激烈竞争,标签已成为进行公平交易、商品竞争的一种形式。食品关系着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所以食品标签比其它商品的标签更为重要。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经制造(加工)者包装在某种容器内,以备交付(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它不是食品的一个类别、品种,只是为了与“裸装食品”(如摆放在商店里没有任何包装的糕点、饼干、蜜饯等)加以区别。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产品标识标准规定》的规定,一般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食品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 和保存期、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进口商、代理商和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

另外,特殊营养食品(如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等)除标上述内容外,还必须按照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贮藏条件、食用方法;酒类必须按照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规定标明酒精度、产品类型(或糖度)、原汁量(只限啤酒和果酒)。

标签内容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不得单独印制后粘贴或覆盖在中文标签上;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法定计量单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标签上的内容必须清晰、简单、醒目,以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使)用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10、禁止生产产品类型有哪些?

答: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1、报检的更改、遗失和撤销

更改:更改同样是一种报检行为,要填写更改申请单、提供更改依据并应退回全部原发证单。 做完更改报检后转相关检验处审签。

遗失:在中国国门时报登报声明作废。 报检人持报社发票,遗失情况说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更改申请单。申请重发。

撤销:报检人申请撤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处理。

12、中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建于1998年3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而成。它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目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主要口岸设有近300个机构,全部人员约30000人。在食品卫生方面,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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