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 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验收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1 月1日起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统一加贴CIQ(即检验检疫)标志。 加贴CIQ标志的进口食品范围包括:酒类、饮料类、乳制品类、糖果巧克力类、罐头类、坚果炒类以及定型包装的食用油类。椐介绍,检验检疫标志的基本内容为中国检验检疫的英文缩写“CIQ”,基本样式为圆形,银色底蓝色字,标志尺寸以标志的外圆直径为准,分为15mm、25mm两种。
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应提交的材料
(一)外贸流通企业 1、企业书面报告。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7、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 经工商、税务、统计、外贸企业确认的专项材料报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生产企业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 审批程序
(一)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申报。
(二)生产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外贸流通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叁份。
四、审批时限 省外经贸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对需补报的材料一次性提出。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企业,申请材料由省外经贸厅审核,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对准予的材料备齐后负责转报外经贸部。并在收到外经贸部核准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材料备齐后,直接由省外经贸厅核准。3个工作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