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公告〔2016〕30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6-4-29 | 【生效日期】2016-5-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货物贸易,现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关可以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电子形式签发的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打印格式见附件)。
二、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本。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doc
2.澳门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doc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