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进口食品网官方网站! 找供应商   服务项目   会员登陆

致力成为海内外客商信赖的贸易桥梁、合作使者! 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服务热线0754-88485995

热门关键词:方便食品副食品休闲食品酒类糖果饮料生鲜/水产品乳制品饼干/曲奇 冲饮品 橄榄油巧克力

联系我们 Contact
联系电话:0754-88485995

联系邮箱:food@importfood.net

联系传真:0754-88485995

公司网址:www.importfood.net

总部地址:汕头市黄河路19号智汇时代雅园4幢1012号

政策法规 大仓策划 · 进口食品 · 品牌运营:(0754)82553777 我们恭迎您的来电!

您当前的位置: 首 页>综合资讯>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0号(关于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表时间:2018-10-6 16:43:09   浏览: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6〕30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4-29 【生效日期】2016-5-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货物贸易,现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关可以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电子形式签发的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打印格式见附件)。

        二、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本。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doc                 
                  2.澳门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doc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9日


进口食品网公众微信.png

文章地址:http://importfood.net/Show/?Cid=812

转载声明
我们所选编的内容(或图片)部分源于网络将尽量注明出处。
但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广泛性,不能确保与每位作者联系。如果您是相关内容的原创作者,欢迎随时联系小编认领。如您对我们的分享有异议,有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联合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