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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作者: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2018-10-6 15:00:08   浏览: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7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5.进口食品标签加审: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食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6.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三)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局代码,第58位为年月数字,第9-12位为流至水号,流水号每年重新编制。

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及《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附件3),并制作审查记录。

3)申请人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2份,1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并寄至申请人。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

4)申请人按《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

5)申请人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五)上报。

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食品标签审核收费银行汇款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2)审查记录。

3)申请书。

4)标签样张。

5)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1个工作日不在此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单时填写《进出口食品标签单证领取收据》(见附件5)。

(二)下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单的后面。

四、公示

(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地应公示食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公示材料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见附件6

(二)将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

附件:

附件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2: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受理决定书

附件3: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

附件4: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5: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

附件6: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公示材料

附件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受理机构代码]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需咨询,请与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说明:本告知单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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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理机构代码]第号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书编号

食品名称

包装规格

受理日期

1.你(单位)提出的上列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测时间不包括在审核时间之内)

2.检测期限为将样品及检测送样通知单送达之日起,2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3.审核费交纳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4.此单应妥善保留,凭此单及其他凭证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日期: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

说明:申请人5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请被受理。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

附件3

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书编号

食品名称

包装规格

1.请将此单与样品一并送至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进行检测,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收到样品及送样通知单之日起2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2.样品数量:净含量在500克或500毫升以下(含500克或500毫升)的食品,提供2份样品。净含量在500克或500毫升以上的食品,提供1份样品。特殊货值的食品在满足检测需要的前提下,经请示总局后酌情缩减。

签字:日期:

附件4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机构代码]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审查,因

决定不予以受理。

年月日

说明:本告知书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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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

领取人

送达文书名称

申请书编号

领取日期

颁发人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备注

说明:领取人签收后,收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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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公示材料

1、办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须知

2、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范本

3、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依据

办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须知

一、办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食品范围

1、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

2、境内分装食品,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

3、免税食品、国际航空公司的在国际航线上销售的食品。其标签审核由国家局统一协调。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七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进口食品标签还需提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食品标签还需提供: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一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三、申请书格式与填写说明

1.申请书格式(见附表)

2.申请书的填写

2.1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机构编制填写。

2.2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应真实无误,方便联系。

2.3食品品牌名称:食品品牌名称必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一致。

2.4生产厂商(名称/地址):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5经销单位:是指进口食品在国内的经销商,如同一食品有多个经销商的,应至少填写一个经销商。

2.6包装规格及材料:规格是指预包装食品的重量、体积的包装规格,材料是指包装容器的材质,如:纸、玻璃、塑料等。

2.7原产国和地区:原产国是指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专指香港、澳门、台湾。

2.8销售国或地区:是指出口食品销往的国家和地区,地区专指香港、澳门、台湾;进口国家应标明具体国家(地区),不得采用如“欧盟”、“非洲”、“东南亚”以及“***等”的形式。

2.9申请单位保证:申请单位代表签名、单位盖章、及日期不能缺漏。

2.10受理人、日期:由受理机构填写。

四、申请人应根据食品标签审核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五、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食品标签登记审核费(含证书),每个标签300元。检验费用按23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申请人将审核费存入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设在农行北京东城支行祁家豁子分理处,开户名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银行帐号为11-190901040007980)。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两份,一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并寄至申请单位。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检验时间为21个工作日,单证送达时间为10个工作日。检验和单证送达时间均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七、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进出口食品标签单证领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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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依据

1、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

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1992

3、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1989

4、保健(功能)食品(GB167401997

5、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

6、白砂糖(GB3171998

7、绵白糖(GB1445.11991

8、酱油卫生标准(GB27171996

9、酸牛乳(GB27461999

10、巴氏杀菌乳(GB5408.11999

11、灭菌乳(GB5408.21999

12、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

GB54101999

13、奶油(GB54151999

14、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GB54171999

15、硬质干酪(GB54201985

16、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

17、婴幼儿配方乳粉IGB107651997

18、婴幼儿配方乳粉Ⅱ、Ⅲ(GB107661997

19、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GB107691997

20、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GB107701997

21、婴幼儿辅助食品苹果泥(GB107751989

22、婴幼儿辅助食品胡萝卜泥(GB107761989

23、婴幼儿辅助食品肉泥(GB107771989

24、婴幼儿辅助食品骨泥(GB107781989

25、婴幼儿辅助食品鸡肉菜糊(GB107791989

26、婴幼儿辅助食品蕃茄汁(GB107801989

27、白兰地(GB118561997

28、运动饮料(GB152662000

29、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

30、酿造酱油(GB181862000

31、酿造食醋(GB181872000

32、啤酒瓶(GB45441996

33、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

34、罐头食品分类(GB107841989

35、软饮料的分类(GB107891996

36、啤酒(GB49272001

37、咖啡及其制品术语(GB18007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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