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进口食品网官方网站! 找供应商   服务项目   会员登陆

致力成为海内外客商信赖的贸易桥梁、合作使者! 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服务热线0754-88485995

热门关键词:方便食品副食品休闲食品酒类糖果饮料生鲜/水产品乳制品饼干/曲奇 冲饮品 橄榄油巧克力

联系我们 Contact
联系电话:0754-88485995

联系邮箱:food@importfood.net

联系传真:0754-88485995

公司网址:www.importfood.net

总部地址:汕头市黄河路19号智汇时代雅园4幢1012号

政策法规 大仓策划 · 进口食品 · 品牌运营:(0754)82553777 我们恭迎您的来电!

您当前的位置: 首 页>综合资讯>政策法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作者: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23-2-3 8:55:51   浏览: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30日

进口食品网公众微信.png

文章地址:http://importfood.net/Show/?Cid=29685

转载声明
我们所选编的内容(或图片)部分源于网络将尽量注明出处。
但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广泛性,不能确保与每位作者联系。如果您是相关内容的原创作者,欢迎随时联系小编认领。如您对我们的分享有异议,有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联合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