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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5号(关于进口津巴布韦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作者:  来源:海关总署  发表时间:2022-9-21   浏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水资源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津巴布韦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津巴布韦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水资源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津巴布韦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柑橘(以下简称“柑橘”),包括甜橙Citrus sinensis、桔Citrus reticulata、葡萄柚Citrus paradisi、柠檬Citrus limon、莱檬Citrus aurantifolia、酸橙Citrus aurantium。

  三、允许的产地

  津巴布韦全境。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均须在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水资源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简称“MLAFWRD”)注册,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LAFWRD共同批准。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前,由MLAFWRD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eta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芒果蜡实蝇Ceratitis cosyra

  4.桔花巢蛾Prays citri

  5.芒果白轮蚧Aulacaspis tubercularis

  6.非洲龟蜡蚧Ceroplastes destructor

  7.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8.桂花栉圆盾蚧Hemiberlesia rapax

  9.木薯绵粉蚧Phenacoccus manihoti

  10.肯尼亚粉蚧Planococcus kenyae

  11.非洲橘硬蓟马Scirtothrips aurantii

  12.桔芽瘿螨Aceria sheldoni

  13.加州短须螨Brevipalpus californicus

  14.柑橘斑点病菌Phaeoramularia angolensis

  15.非洲柑橘黄龙病菌Candidatus liberobacter africanum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柑橘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烂果等,采取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MLAFWRD须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输华柑橘果园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3.输华柑橘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LAFWRD或MLAFWRD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4.针对地中海实蝇、芒果蜡实蝇和苹果异形小卷蛾,输华柑橘果园需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诱捕监测,使用化学或生物防治等方法,建立监测体系,以降低虫口密度。监测时间应从花期开始,一直到柑橘采收结束,地中海实蝇、芒果蜡实蝇和苹果异形小卷蛾每种诱剂诱捕器设置的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千米不少于3个,不足1平方千米的单个果园设置的诱捕器每种不能少于2个。每2周至少要检查一次诱捕器,并适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5.针对柑橘斑点病菌和非洲柑橘黄龙病菌,输华柑橘必须进行果园监测,至少每15天监测一次。如果在监测过程中发现柑橘斑点病菌或非洲柑橘黄龙病菌,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同时这些果园的柑橘本季不得出口到中国。

  6.针对桔花巢蛾、螨类、蚧壳虫类和蓟马类等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柑橘果园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果园监测,每2周监测一次。如发现高密度种群,则需适时采取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

  7.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MLAFWRD应立即通知GACC,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柑橘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LAFWRD监管下进行。

  2.包装厂和冷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措施(如防虫网等)。

  3.在加工过程中,柑橘须经过筛选、整理和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进行杀菌、清洗、刷果、打蜡等工序,并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枝、叶、根和土壤。

  4.输华柑橘须与发往其他市场的柑橘分开包装,并单独存放。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柑橘的所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相关要求。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柑橘必须采取冷处理除害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柠檬:3°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柑橘(柠檬除外):-0.6°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24天或以上。冷处理前须在-0.6°C条件下预冷72小时。冷处理过程中,如果某一时间段处理温度高于-0.3°C,则相应延长处理8小时/天。如果温度超过0°C,则本次冷处理无效。

  2.冷处理须在MLAFWRD监管下,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MLAFWRD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柑橘进行抽样检查,如果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在MLAFWRD的检疫查验中,如果发现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MLAFWRD应查明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3.MLAFWRD应保存所有的检查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柑橘,由MLAFWRD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ITRU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ZIMBABWEAN FRESH CITRU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柑橘符合津巴布韦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植物检疫证书需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MLAFWRD应在贸易进行前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柑橘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核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柑橘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柑橘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的,该批柑橘不准进境。

  2. 如果认定冷处理无效,该批柑橘将在进境口岸进行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的,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否则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如截获地中海实蝇、芒果蜡实蝇或苹果异形小卷蛾活体,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立即向MLAFWRD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向中国出口柑橘,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MLAFWRD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根据对MLAFWRD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 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MLAFWRD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在MLAFWRD协助下,GACC将派官员赴津巴布韦对本检疫要求规定的检疫程序和措施进行符合性审查,重点检查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以及输华果园和包装厂管理情况。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津巴布韦柑橘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MLAFWRD协商,及时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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