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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

作者:  来源:海关总署  发表时间:2022-1-11 10:40:06   浏览: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输华牛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进口。现将中国进口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进口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7日


附件

中国进口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
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输华牛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白俄罗斯牛肉指冷冻和冰鲜剔骨和带骨骨骼肌【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膈膜、碎肉、绞肉、碎脂、机械分离肉及其它副产品不允许输华。
允许进口的白俄罗斯牛肉制品指以上述允许进口的牛肉作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加热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的商业无菌的罐装食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牛肉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白俄罗斯境内,在白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白俄罗斯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牛肉及其制品的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未经注册的肉类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白方确认其境内没有疯牛病、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牛结节性皮肤病和小反刍兽疫。
(二)输华牛肉的活牛须符合的条件。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白俄罗斯,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蓝舌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结核病、牛巴贝斯虫病、牛恶性卡他热、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牛边虫病、牛赤羽病、牛病毒性腹泻、牛无浆体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性阴户阴道炎、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和狂犬病的农场。
3.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白俄罗斯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上述条款未提及的疫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4.动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5.从未饲喂过含反刍动物来源的肉骨粉和油渣。
6.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牛以及来自未在华注册企业的牛和其它种类动物。
(三)加工过程要求。
1.用于生产输华牛肉及其制品的牛: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白俄罗斯,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从未使用过中国和(或)白俄罗斯禁止或未批准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3)在中方批准的企业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4)来源于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农场,依照中国和白俄罗斯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牛肉及其制品的牛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证明所有屠宰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
2.执行白俄罗斯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食品添加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或)白俄罗斯的最高限量。
3.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的要求。
4.产品不得与其它种类的动物产品、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产品、非本企业的产品一起加工。
5.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6.输华牛肉制品:
(1)辅料添加符合中国和白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含有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的动物产品。
(2)产品密封在耐性容器或包装中,如金属罐或柔性材料。包装应经过测试和检查,以防止密封和闭合缺陷。
(3)热处理过程经过验证以确保达到F0不低于6,保证产品的商业无菌。针对产品配方和特定的设备,热加工过程应事先通过热穿透测试,热加工设备使用前要进行热分布测试。热处理过程应使用自动温度记录装置进行记录。
(4)产品在受控的温度下进行保温测试以确保其商业无菌。
7.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如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企业应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相关安全防控措施,确保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四)存放要求。
在贮存牛肉及其制品的仓库和冷库中,应设有贮存输华牛肉及其制品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牛肉及其制品应至少随附1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白俄罗斯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证书用中文、俄文和英文(必填)写成,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白方应提供官方肉类检验印章印模、出口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证书电子信息发送邮箱名称(如适用)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中方通报。
白方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将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电子信息发送至中国海关,以便中方进行口岸检查。白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无误。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中国、白俄罗斯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且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俄文标识,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白俄罗斯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产品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白俄罗斯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产品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牛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牛肉中心温度介于零至4℃。产品装入集装箱后,在白俄罗斯官方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输华冰鲜真空包装牛肉产品(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白俄罗斯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且保质期不超过120天。输华冰鲜非真空包装牛肉产品保质期不超过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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