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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阿根廷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

作者:  来源:海关总署  发表时间:2020-1-10 10:05:52   浏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进口阿根廷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根廷鲜食柑橘进口。现将进口阿根廷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阿根廷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8日


附件

进口阿根廷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包括桔及其杂交种(Citrus reticulata and its hybrids)、橙(Citrus sinensis)、葡萄柚(Citrus paradisi)及柠檬(Citrus limon)。
三、允许的产地
阿根廷柑橘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及处理设施均须由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食品卫生质量局(以下简称“SENASA”)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SENASA向GACC提供。获得批准注册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Wiedemann;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Wiedemann;
3.柑桔扁软蚧Coccus perlatus Cockerel;
4.橄榄片盾蚧Parlatoria oleae Bellio;
5.柑桔澳洲痂囊腔菌Elsinoe australis Bitancourt & Jenkins;
6.柑桔溃疡病菌B型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citri Vauterin (type B);
7.柑桔鳞片病毒Citrus psorosis virus;
8.柑桔疯病菌Citrus Leprosis rhabdovirus;
9.柑桔顽固病菌Spiroplasma citri;
10.柑桔枯萎病菌Citrus blight disease(declinamiento或fruta bolit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SENASA需对输华注册果园开展有害生物监测,采取严格的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在采收前,须针对每个输华柑橘品种实施额外查验,重点检查有害生物危害症状,以确保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2.输华注册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SENASA或SENASA授权机构培训。
3.输华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柑桔澳洲痂囊腔菌和柑桔溃疡病菌,SENASA应在输华柑橘产区进行监测调查,确保无柑桔澳洲痂囊腔菌和柑桔溃疡病菌B型病害发生。
5.一旦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SENASA应立即通知GACC,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以确保输华柑橘不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包装厂管理。
1.柑橘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ENASA官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过程中,柑橘须经水洗、气吹、风干、打蜡,并经二次挑选剔除缺陷果,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柑橘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及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若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柑橘必须进行冷处理,具体要求见下表:
柑橘种类 处理温度 持续处理天数
葡萄柚 2.3°C或以下 21天
橙 2.2°C或以下 21天
柠檬 3°C或以下 24天
桔及其杂交种 1.1°C或以下 15天
 1.67°C或以下 17天
2.冷处理操作须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进行(见附)。
(五)出口前检疫。
1.SENASA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的柑橘进行抽样检查,在已查验水果的托盘上加施检疫标识。
2.如果检查过程中,SENASA发现实蝇幼虫超出1%的允许量,该批货物将不允许出口。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SENAS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ITRUS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ARGENTINE FRESH CITRUS FRUIT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柑橘符合阿根廷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编号等。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柑橘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柑橘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核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柑橘可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柑橘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得入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将对该批货物采取到岸冷处理(如为冷藏集装箱,可在集装箱内进行冷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或南美按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GACC将立即向SENASA通报,并暂停阿根廷柑橘输华项目。中阿双方可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关改进措施。
4.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将对该批货物采取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向SENASA通报,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进口。SENASA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对SENASA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5.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GACC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及时向SENASA通报。SENASA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八、回顾性审查
GACC将根据阿根廷柑橘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持续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SENASA协商,及时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柑橘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阿进行考察。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1.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处理温度的制冷设备。
2. 温度记录仪类型
SENASA或SENASA授权人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记录仪和探针。
2.1 探针温度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2.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 系统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数据。
2.4 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 探针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经SENASA或SENASA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蒸馏水和碎冰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SENASA官员签字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作为植物检疫证书的随附文件。
3.4 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关员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 探针的安插
4.1 预冷后的柑橘应在SENASA或SENASA授权人员监管下装入集装箱中,包装箱堆放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空气循环。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测量果肉温度的探针和2个测量空气温度的探针。具体位置如下:
(a)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 2个空气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进风口和回风口处。
4.3 所有探针必须在SENASA官员或授权人员的监督下安插。
4.4 货物需在预冷室中预冷,且装箱前果肉温度需降低至处理温度或以下。
5. 集装箱的封识
5.1 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必须由SENASA官员或SENASA授权人员进行封识。
5.2 封识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关员开启。
6. 处理结果验证
6.1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中国海关关员应授权处理结束,如探针符合第3款要求,则可认定处理有效。
6.2 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7. 温度记录及处理确认
7.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可以在离开阿根廷口岸前开始,在运输途中、到达中国口岸前或者持续到抵达中国口岸结束。
7.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处理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要求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算。
7.3 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口岸海关。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海关以便审核。
7.5 中国海关关员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8. 植物检疫证书
8.1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及处理开始的时间以及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8.2 水果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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