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进口商品、进境邮递物品监管
据海关总署官网的最新消息,海关总署在11月8日和11月12日分别发布了2018年第164号和第165号公告,前者宣布决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后者则宣布,自2019年1月1日起,要求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有专业提供进出口通关法律服务的律师告诉新快报记者,两条新规其实是分别对应海关总署2016年第25号及第26号公告中,对进境物品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事宜的落实和执行,本意是更好地掌握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商品信息,确保国家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但从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影响来看,后者的影响有限,而前者却无异于投下一颗“深水炸弹”。
德恒深圳海关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吕友臣对记者表示,海关总署的164号公告,注定将对跨境电商行业再次掀起波澜。他解释说,2014年海关总署56号公告、2016年海关总署26号公告设定了与海关监管系统对接的跨境电商系统,但实践中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该系统进出境的不多(海关总署公布2018年1-8月份海关验放的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总额为489.7亿元,但民间的统计仅上半年该数据就达到了4.5万亿元),更多的还是个人代购常用的“水客”携带进出。
11月7日,商务部表示明年将继续对跨境电商商品沿用“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整体思路。而11月8日的164号公告,吕友臣认为,根据公告,海关暂时只是获得和掌握邮递物品进出的信息,符合国家行政管理的利益和要求,但“也会由于完整数据的申报,让邮包渠道个人物品税收大量增加”,对以邮包为主要进境渠道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个人代购、买手来说,这种打击将是致命的。现在尚不得而知的是“海关下一步将直接根据申报信息在进境环节完成照单全额征税,还是维持现有的现场抽查征税模式,掌握的信息只作为事后复合和调查的线索依据。”
相比之下,165号公告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可能会给电商平台增加一些技术对接的工作量,但基于接入海关跨境电商系统的商品销售占比极小,预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对于海关总署的两条新规,以买手制为主的洋码头内部人士表示,邮件通道需要电子申报,海关可以全国布控统计查询,是一个要引导客户到规范渠道通关的动作。(新规)对洋码头业务没有影响。实际上,她认为,政策越是规范化,对洋码头反而是利好,“行业更规范了,会让大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