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2号(关于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从中国输入鸭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现将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的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3日
附件
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从中国输入鸭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出口产品范围
允许出口的鸭肉指冷冻鸭胴体、分割肉和可食用内脏。
三、生产企业注册
向哈萨克斯坦出口鸭肉的生产企业应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门注册。生产企业指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
1.已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对哈萨克斯坦推荐注册申请;未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先在主管海关备案,再提出对哈萨克斯坦推荐注册申请。
2.直属海关统一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送对哈萨克斯坦推荐注册申请生产企业名单。
3.哈萨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推荐对申请注册的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和注册。
4.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门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1.孵化、饲养并屠宰于中国的禽流感、新城疫非疫区。来自于实施有效追溯体系的备案农场,可以追溯到活鸭的来源地。
2.来自于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禽衣原体病、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禽支原体病、鸭病毒性肝炎、鸡白痢和禽伤寒、传染性法氏囊病的农场。
3.来自于过去12个月内未因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哈萨克斯坦和中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的疫病受到管制和检疫限制的农场。
4.孵化后或至少在送宰前21天,在兽医部门要求的条件下隔离,隔离期间没有传染病临床症状。
(二)出口鸭肉要求。
1.出口屠宰用的活鸭未饲喂中国、哈萨克斯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禁止使用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
2.按照中国、哈萨克斯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屠宰活鸭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鸭是健康的,没有疫病临床症状和寄生虫病,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主要淋巴结和腺体已摘除。
3.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不超过中国、哈萨克斯坦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4.未受哈萨克斯坦和中国规定的病原微生物污染。
5.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消费。
五、包装要求
1.用于出口的冷冻鸭肉应使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内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哈萨克文、俄文或英文标明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3.预包装鸭肉的标签应符合哈萨克斯坦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准及规定。
六、证书要求
每批出口鸭肉应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哈萨克斯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存运输要求
在存放鸭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出口哈萨克斯坦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鸭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2℃。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施加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在随附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