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0号(关于进口美国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鲜食鳄梨进口。现将进口美国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美国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进口美国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商业级鲜食哈斯鳄梨,学名Persea americana Mills,英文名Hass Avocado(以下简称“鳄梨”)。
三、允许的产地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以下简称“USDA”)需建立输华鳄梨果园(或生产地块)和包装厂的溯源体系,以便在出口产品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输华鳄梨包装厂须经UDSA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注册包装厂需建立溯源体系,确保输华鳄梨能准确溯源到相应的注册果园,果园名单需在包装厂存档,供USDA和GACC现场检查时审核。注册包装厂名单应在每个出口季开始之前,由USDA向GACC提供,获得批准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鳄梨卷蛾Amorbia cuneana;
2.柑带卷蛾Argyrotaenia citrana;
3.苹果淡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
4.蔗根象Diaprepes abbreviates;
5.枝芽钻蛀象Melalgus confertus;
6.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us Boheman;
7.拂粉蚧Ferrisa malvastra;
8.大粉蚧Aleurodicus dugesi;
9.桑粉虱Tetraleurodes mori;
10.红条斑粉虱Tetraleurodes perseae;
11.梗蓟马Scirtothrips aceri;
12.鳄梨蓟马Scirtothrips perseae;
13.鳄梨小爪螨Oligonychus perseae;
14.冠瘿螨Tegolophus myersi;
15.鳄梨日斑类病毒Avocado sunblotch viroid。
六、出口前要求
(一)注册果园管理。
1.果园应在USDA授权人员监管下,按照加州鳄梨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指南实施有害生物系统控制,并按指南推荐的措施实施有害生物管控,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
2.果园必须清除落果或在落果上及时喷杀菌剂和杀虫剂,收获时不得将落果混入商品果中。
3.果园需按标准作业程序建立有害生物调查和监测体系,从鳄梨开花到采收季结束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监测调查,必要时采取化学防控措施。标准作业程序将根据加利福尼亚大学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指南制定。农药使用将按加利福尼亚农药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记录,并适用于全州所有的果园和包装厂。
4.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备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USDA或USDA授权机构培训。
5.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相应的管控措施等记录必须保留1年。如需要,USDA向GACC提供相关记录。
(二)注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鳄梨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应在USDA或USDA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前,鳄梨应经过分选,剔除劣果(过成熟果、脱蒂果、非典型哈斯果、畸形果等)和缺陷果(伤疤果和黑点果)。包装加工过程中,须经毛刷刷果(或高压喷淋水洗结合毛刷刷果),以确保没有昆虫和螨虫。
3.输华鳄梨果柄不长于3mm,不应携带任何植物残体和土壤等外来物质,避免增加有害生物传带风险。
4.输华鳄梨在采收后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被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侵染,并与输往其他市场的鳄梨分开储存。
(三)包装要求。
1.输华鳄梨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鳄梨的包装箱上要贴有英文标签,标明果园的注册号(或生产者的地块编号)、包装厂名称。
3.所有装载鳄梨的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果不使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5.装运前应检查集装箱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由发货人记录供USDA检查。
(四)出口前检疫。
USDA需按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鳄梨进行抽样检查,最少抽样量不少于1200个果实,并至少对来自2%样品中的40个果实或所有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
如在贸易第一年未发现任何植物检疫问题,每批货物出口检验抽取的样品将减少到1%,但不得少于1200个果实。
如检查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如同一个出口季内,同一果园(或生产地块)或同一包装厂两次被检出有害生物,该果园(或生产地块)或包装厂将被暂停鳄梨对华出口,USDA应立即开展调查。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鳄梨,由USDA或USDA授权人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of avocado frui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Avocado Fruit from U.S.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鳄梨符合美国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植物检疫证书的“识别标志”中注明包装厂名称和生产地块编号。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鳄梨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3.检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鳄梨可通过航空或海上运输。
2.输华鳄梨可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所有口岸进境。
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鳄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包装厂,该批鳄梨将不得入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且无有效的检疫处理或其他降低风险措施,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通报USDA。
如首次发现,GACC将暂停相关果园(或生产地块)的鳄梨进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如多次发现,即在同一出口季节,2次或2次以上从同一个果园(或生产地块)的不同批次中发现,GACC将立即暂停相关果园(或生产地块)的鳄梨进口,在GACC和USDA共同确认有害生物风险得到控制后,方可恢复进口。
八、回顾性审查
如果发生检疫问题(如入境口岸屡次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状态发生显著变化,GACC将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USDA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的植物检疫措施。同时,GACC可派遣检疫官员前往加利福尼亚州,在USDA协助下,实地调查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包装管理、出口前检查和/或本议定书的总体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