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8号(关于进口乌克兰油菜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关于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乌克兰油菜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9日
附件
进口乌克兰油菜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关于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油菜籽粕(饼)(Rapeseed meal)是指在乌克兰境内种植的油菜籽经压榨、浸提等工艺分离油脂后而生产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油菜籽粕(饼)必须来自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以下简称SSUFSCP)考核批准的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企业由SSUFSCP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由GACC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油菜籽粕(饼)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二)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三)油菜茎基溃疡病菌Leptosphaeria maculans
(四)细茎野燕麦Avena barbata Brot.
(五)多年生豚草Ambrosia psilostachya
(六)三裂叶豚草Ambrosia trifida
(七)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
(八)菟丝子属 Cuscuta spp.
(九)列当属Orobanche spp.
(十)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十一)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十二)毒麦Lolium temulentum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包装、储藏及运输。
1.输华油菜籽粕(饼)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不带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运输菜籽粕(饼)的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2.装载输华油菜籽粕(饼)的集装箱或船舶的舱(如散装船运)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每批输华油菜籽粕(饼)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SSUFSCP应对输华油菜籽粕(饼)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定期监管,确保生产加工企业符合卫生和植物卫生要求。
2.每批输华油菜籽粕(饼)应随附SSUFSCP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和国际兽医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符合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要求,并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如输出前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3.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he Rapeseed Meal from Ukraine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State Service of Ukraine on Food Safety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关于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国际兽医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口油菜籽粕(饼)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口油菜籽粕(饼)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SSUFSCP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发现植物种子、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七)发现产品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八)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的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向SSUFSCP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生产加工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