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3号(关于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9〕153 号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8日
附件
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椰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椰枣,学名Phoenix dactylifera,英文名Dates palm(以下简称椰枣)。
三、允许的产地
埃及椰枣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椰枣果园、包装厂、冷库及冷处理设施须在代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和土地开垦部(以下简称“MALR”)的中央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CAPQ”)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CAPQ向GACC提供,如名单发生变化,CAPQ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提供给GACC。获得批准注册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3.石榴灰蝶Deudorix (Virachola) livia
4.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5.织螟属一种Aphomia sabella
6.枣尖蛾Batrachedra amydraula
7.枣椰蚧Parlatoria blanchardi
8.无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9.紫红短须螨Brevipalpus phoenicis
10.小爪螨属一种Oligonychus afrasiaticus
11.二点傲扁蜡蝉Ommatissus binotatus
12.傲扁蜡蝉属一种Ommatissus lybic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椰枣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清理落果、季末剪枝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每个果园必须清除落果或在落果上及时喷洒杀菌剂和杀虫剂,收获时不得将落果混入商品果中。
2.CAPQ须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出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CAPQ或CAPQ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有效成分名称、使用浓度及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4.针对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CAPQ应根据MARL批准的监测计划开展监测、预防和控制。应GACC要求,CAPQ应提供上述计划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5.针对石榴灰蝶、石榴螟、织螟属一种(Aphomia sabella)和枣尖蛾等蛀果类有害生物,从椰枣发芽期至收获期,定期对注册果园进行检查和诱捕器监测,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以性诱剂或糖醋液为诱剂,注册果园内每0.5公顷应设置1个诱捕器。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
6.针对蚧壳虫、螨类等,从椰枣发芽期至收获期,每2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用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
7.一旦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CAPQ应立即通知GACC,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以确保输往中国的椰枣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在椰枣果实上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果园本季节将不得向中国出口。
(二)包装厂管理。
1.椰枣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CAPQ监管下进行。
2.在加工过程中,椰枣须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及枝、叶、根和土壤等。
3.每批椰枣随机检查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4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被病虫害侵染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一旦检出中方关注的蛀果类有害生物,本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如果连续3个批次检出,相关果园本出口季不得向中国出口。
4.包装好的椰枣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椰枣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纱网覆盖以防害虫进入(最大孔径1.6 mm),或者将包装箱放于托盘上,将整个托盘用防虫纱网覆盖。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及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托盘和包装箱上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第15号(ISPM15)。
5.输华椰枣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留检查记录供CAPQ检查。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椰枣必须进行冷处理。
2.冷处理的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1°C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1°C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
3.冷处理操作程序须符合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
(五)出口前检疫。
1.CAPQ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椰枣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未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措施,直至CAPQ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由CAPQ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OF DATES COMPLIES WITH THE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DATE FROM EGYPT TO CHINA.”(该批椰枣符合埃及新鲜椰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编号等。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椰枣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椰枣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还需核查由CAPQ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椰枣可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椰枣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椰枣不得入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椰枣将采取到岸冷处理(如为冷藏集装箱,可在集装箱内进行冷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同时,GACC将立即向CAPQ通报,要求暂停相关包装厂及果园的椰枣向中国出口,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CAPQ应立即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对CAPQ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立即向CAPQ通报,CAPQ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本项目启动的第一年,GACC将派检疫官员赴埃及,对输华椰枣注册果园和包装厂执行备忘录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在CAPQ协助下,监管并审核输华椰枣果园、包装厂的管理、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输华椰枣进行预检,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判定出口前冷处理无效,该批货物将不得出口,或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此后,GACC将根据埃及椰枣疫情发生动态及有害生物截获情况,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CAPQ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椰枣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埃进行考察。
附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1. 冷处理设施
1.1 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CAPQ和GACC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1.2 CAPQ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3 CAPQ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椰枣装运前处理的设施的注册,该注册包括说明以下内容的文件:
(a)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b)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c)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d)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1.4 在每个椰枣出口季节开始之前,CAPQ需向GACC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 记录仪的类型
CAPQ官员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探针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b)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CAPQ官员查验;
(d)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1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e)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 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CAPQ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在处理完成时,CAPQ官员将用第3.1款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4. 在CAPQ官员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4.1 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CAPQ官员的监管下预冷并转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3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a)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b)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c)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4.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CAPQ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4 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4.5 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失效超出4小时,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 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5.1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CAPQ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5.2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6. 处理结果的确认
6.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GACC审核。
6.2 如果在处理完成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做相应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被判定为无效处理。由CAPQ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3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必须附有充分的数据统计,证明冷处理已完成。
6.4 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CAPQ官员必须对上述记录和统计值进行确认,且应GACC要求,提供上述确认的记录以供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a)CAPQ官员确认第6.3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
(b)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 装入集装箱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CAPQ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7.2 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 集装箱的封识
8.1 CAPQ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8.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9. 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储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储,但需由CAPQ官员维持安全状况:
(a)如果果实存储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储,则必须用经CAPQ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c)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7款的规定在CAPQ官员监管下进行。
10. 植物检疫证书
10.1 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10.2 椰枣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CAPQ官员背书的温度记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1.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 记录仪类型
CAPQ官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 探针温度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2.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 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 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CAPQ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CAPQ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作为植物检疫证书的随附文件。
3.4 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关员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 温度探针的安插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CAPQ官员监管下装入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 所有探针必须在CAPQ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 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
5. 集装箱的封识
5.1 CAPQ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5.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6. 处理结果验证
6.1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GACC应授权结束处理。并且如探针符合第3款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6.2 在水果被移除处理库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7. 温度记录及确认
7.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埃及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到入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7.2 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当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正式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7.3 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给入境港口海关。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海关以便审核。
7.5 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8. 植物检疫证书
8.1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需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集装箱号码中注明。
8.2 椰枣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