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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表时间:2019-10-23 9:49:44   浏览: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9〕15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09-26
【生效日期】2019-09-2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9〕151 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26日

附件

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豆(学名:Glycine max,英文名:Soybean)是指产自贝宁,输往中国仅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贝宁全境。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大豆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南方菜豆花叶病毒Southern bean mosaic virus

2.硬毛刺苞菊Acanthospermum hispidum

3.双花蒺藜草Cenchrus biflorus

4.飞机草Eupatorium odoratum

5.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6.独脚金Striga asiatica

7.糙独脚金Striga aspera

8.弯叶独脚金Striga hermonthica

9.豇豆独脚金Striga gesnerioides

10.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11.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简称贝方)应在大豆生长期间,采取国际认可的方法针对南方菜豆花叶病毒(SBMV)等开展调查监测,并保留监测记录。

贝方应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并监督大豆相关业界实施。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要求,贝方应向中方提供上述信息。

(二)注册登记要求。

贝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大豆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考核,并将符合要求的出口、仓储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方,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码等信息。经中方检查或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获得批准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可在中方网站查询。

(三)加工储运要求。

贝方应监督大豆业界在大豆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采取过筛清杂、防虫等措施。

(四)产品要求。

输华大豆应符合中国进口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上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活虫、土壤、枝叶等植株残体,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输华大豆应采用集装箱密闭运输。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贝方应对输华大豆实施植物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贝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oybean from Benin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Livestock and Fisheries of the Republic of Benin,and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本批货物仓储企业名称或其代码。对于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其熏蒸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贝方应事先提供现行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给中方,以便货物到达中国进境港口时,中方人员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大豆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中方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大豆应在中方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进境大豆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贝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进口贝宁大豆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进口大豆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进口大豆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上述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准予进境;如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违规情况严重的,中方将暂停贝宁相关注册登记企业、相关产区甚至所有产区的大豆进口,直到中方确认贝方已采取了有效改进措施。

七、回顾性审查

大豆贸易开始两年后,中方将根据贝宁有害生物发生及其在中国入境口岸截获情况,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开展回顾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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